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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号 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08-01-19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制粉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确保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在本公告发布后,出口企业在没有获得配额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对外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请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抓紧组织实施。执行中遇有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上报商务部,并抄报发展改革委。

      附件: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商 务 部
                              二○○八年一月十九日
    --------------------------------------------------------------------------------------------------------

      附 件

    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产品范围

      本公告的粮食制粉是指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中明确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包括所有贸易方式项下出口。

      二、申请条件

      (一)生产企业申请条件


      1、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口食品卫生许可证》,并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并通过ISO 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
      
      3、企业的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提供当年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4、生产和环保的工艺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是1990年后制造的。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的相关证明。

      6、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7、粮食制粉加工企业近三年的年均产量,小麦粉不低于10万吨,玉米粉、大米粉不低于1万吨。

      8、近三年均有该项粮食制粉的出口实绩。其中,小麦粉年平均出口量不低于3000吨。以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二)流通企业申请条件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2、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流通企业所出口的产品必须是来自符合第(一)条第1-6款条件的生产企业。
      
      4、通过ISO9000系列等质量体系认证。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6、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7、近三年均有粮食制粉的出口实绩。其中,小麦粉年平均出口量不低于3000吨。以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8、有生产实体的流通企业可参照生产企业相关标准执行。
      
      三、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各地粮食制粉出口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符合上述条件的详细证明材料及出口合同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条件,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口合同等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及出口合同等。
      
      (二)中央管理企业将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报送商务部。
      
      (三)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和中央管理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四)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出口配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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