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14-09-23 12:35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49号
【发布日期】2014-06-30
【实施日期】2014-07-01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2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予以公布(见附件),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4年6月30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