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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公告2019年第152号
【发布日期】2019年9月27日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暂予适用的标准》等2种监管证件(以下简称证件)退出口岸验核,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联合发布的第145号公告同时废止。进口新食品原料和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时,应依法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应的公告或要求。进口报关环节无需再填写上述证件的名称、编号等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27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