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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0年第63号
【发布日期】2020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20年5月11日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5月11日起,在原有15种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基础上,增加输印尼和新加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以及输印度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其他事项按海关总署2019年第77号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0年5月7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