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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0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0年第110号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2020年10月1日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

二、实施“先放后检”的进口原油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证单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

三、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0年9月21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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