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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亚洲官网公告2023年第1号

【发布单位】bet365亚洲官网
【发布文号】公告2023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23年1月11日
【实施日期】2023年1月12日

  2017年1月11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8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1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5年,美国各公司税率为11.2%-12.0%。

  2019年4月15日,应美国谷物协会申请,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1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复审。2019年6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0号公告,决定有必要继续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2022年1月11日,应中国干玉米酒糟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6号公告,决定自2022年1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的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干玉米酒糟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干玉米酒糟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补贴措施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1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继续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补贴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6年第80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

  被调查产品名称:干玉米酒糟,又称干谷物酒糟、干酒精糟。

  英文名称:Distiller's Dried Grains with or without Solubles。

  具体描述:干玉米酒糟是以玉米或其他谷物为原材料在发酵制取酒精(乙醇)过程中对糟液进行加工处理后而获得的酒精糟及残液干燥物,无论是否含有可溶性蛋白物质。

  主要用途:干玉米酒糟主要用于动物饲料原料,与其他营养成分进行配方,用于家禽、家畜、水产品及特种动物等的饲养。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303300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的所有产品均为被调查产品。

  征收反补贴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6年第80号公告、2019年第18号公告和2019年第30号公告的规定一致。各公司反补贴税税率见附件2。

  三、征收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23年1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干玉米酒糟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2日起执行。

  附件:

1.bet365亚洲官网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反补贴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各公司反补贴税税率列表

  bet365亚洲官网
2023年1月11日

  附件1

  bet365亚洲官网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

  所适用反补贴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22年1月11日,bet365亚洲官网(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2年第6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的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干玉米酒糟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补贴措施

  2017年1月11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8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1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5年,美国各公司税率为11.2%-12.0%。

  2019年4月15日,应美国谷物协会申请,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1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复审。2019年6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0号公告,决定有必要继续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21年10月25日,商务部收到中国酒业协会代表中国干玉米酒糟产业正式递交的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的补贴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实施的反补贴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22年1月1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补贴调查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2.立案通知。

  2022年1月5日,调查机关通知美国驻华使馆已正式收到中国干玉米酒糟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22年1月11日,调查机关发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向美国驻华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相关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补贴复审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版本,并将电子版本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的国外行业协会有:美国谷物协会。国内生产商有:黑龙江鸿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鸿展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双鸭山鸿展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国投广东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吉林生物能源(榆树)有限公司、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宿州中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安徽中粮生化燃料酒精有限公司、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万里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天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孟州市润丰生物蛋白饲料有限公司、黑龙江盛龙实业有限公司、东丰县华粮生化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参加了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此外,登记参加调查的还有美国驻华使馆。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22年2月21日,调查机关向外国(地区)企业发放了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向国内企业发放了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内生产者问卷;向国内进口商发放了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当日调查机关还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yxdance.com)发放了问卷通知及问卷。

  在规定时间内,美国政府、美国谷物协会及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提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给予适当延期。

  至答卷递交截止日,美国政府、美国谷物协会、黑龙江鸿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鸿展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双鸭山鸿展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国投广东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吉林生物能源(榆树)有限公司、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宿州中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安徽中粮生化燃料酒精有限公司、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万里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天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盛龙实业有限公司、东丰县华粮生化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的答卷。

  (四)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22年12月8日,本案申请人提交了《干玉米酒糟反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美国谷物协会调查问卷答卷的评论意见》。

  (五)公开信息。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公布在“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yxdance.com),并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六)信息披露。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2022年12月15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提交评论意见的申请。2022年12月28日,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裁决披露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裁定中予以了考虑。

  美国政府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中提出,调查机关没有提供足够的时间征求评论意见。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按照程序规定向各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了充足的时间供其提出评论意见。

  三、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6年第80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本次复审调查中,美国政府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同时声明附上原审答卷作为本次调查的答卷内容;美国谷物协会提交了答卷,但在答卷中未提供数据和证据;美国的生产商、出口商均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提供了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在本次调查中,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因此,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在本次调查中对于有关利害关系方未提交的必要信息部分将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认定。

  基于上述信息,调查机关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的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出裁决。

  (一)联邦政府上游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一:农作物保险。

  在反补贴调查原审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农业部风险管理局和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分别为本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公共机构,经核准的保险提供商为本项目下受委托、指示履行政府职能的实体,美国政府在本项目下提供的资助构成《反补贴条例》规定的财政资助,并具有专向性,调查期内玉米产品在本项目下获得了补贴利益。

  本次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2018年美国政府出台新的农业法案,即《2018年农业提升法案》,在未来5年继续实施农作物保险补贴。根据美国国会的相关研究,在农作物保险项目下,该法案并无实质性改变,只是在产品覆盖范围方面对牧草和放牧进行了调整,并对有关行政基本费用、防止重复覆盖、绩效折扣、合规审查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因此,尽管《2018年农业提升法案》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但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农作物保险补贴项目继续有效,玉米也仍属于受保障产品范围,法律修订并不影响或改变干玉米酒糟反补贴原审案件最终裁定的事实认定,美国干玉米酒糟仍然可以从上游玉米补贴中获得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称,《2018年农业提升法案》并未对联邦作物保险项目作出实质性的法定变更,农作物保险补贴项目仍然有效。同时,美国政府提供干玉米酒糟原审调查中该项目的问卷回答作为附件。美国政府重申原审提交的观点,主张美国农业生产者,包括生产玉米的生产者,可以获得许多作物保险和风险管理产品,这些项目普遍可用并涵盖了广泛的主要农业商品,被调查产品干玉米酒糟无资格享受联邦作物保险,因此,该项目不具有专向性,该项目对美国玉米生产者的上游利益(如有)限于溢价补贴。

  调查机关就上述美国政府提出的专向性和上游补贴利益限于溢价补贴的问题进行了考虑。经审查,对于上述问题,美国政府已经在原审中提出,在原审裁决中调查机关对此进行了充分调查和详细论述,在本次复审调查中,鉴于美国政府仅就此主张重申了原审观点,提供原审中已经提交过的答卷,并未提出新的证据支持,同时称该项目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此,调查机关对上述美国政府提出的专向性和上游补贴利益限于溢价补贴的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官方披露的数据,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玉米保险支付的补贴金额2019年(农作物年)为2,348,722,437美元(不包括运营补贴),2020年为2,199,975,178美元,2021年为3,115,275,635美元。美国政府的答卷也确认在该项目提供了拨款。

  调查机关认为,自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2018年农业提升法案》并未对联邦作物保险项目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农作物保险”项目的管理部门、法律依据、基本框架、基本目标、运作模式、资助条件与原审一致,对有关行政基本费用、防止重复覆盖、绩效折扣、合规审查等方面进行的部分修订不构成实质变化,受益对象仍限于玉米和大豆等有限作物。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项目仍然有效,美国政府仍可通过该项目对玉米提供财政补贴。美国有关利害关系方未提供该项目下的具体获益信息,也未能证明相关玉米生产者及供应商未从该补贴项目中获益。此外,没有美国企业答卷或提供相关信息,调查机关无法从当前答卷信息中获得玉米生产者的具体获益情况。

  综上,根据可获得事实,调查机关认定,玉米生产者及供应商仍可从该补贴项目中获益。鉴于玉米是干玉米酒糟的原材料,干玉米酒糟生产企业的玉米供应商可从该补贴项目中获得利益。

  补贴项目二:价格损失保障。

  在反补贴调查原审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美国《2014年农业法》同时设立了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和农业风险保障计划,有效期为2014年至2018年。农业部农场服务局是本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商品信贷公司在本项目下构成《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中的公共机构。在价格损失保障计划下,美国法律设定了玉米等农作物的基准价格,当市场价格低于此基准时,美国政府向包括玉米种植者在内的农业生产者直接提供资金补贴,以弥补农业生产者因产品价格变动可能遭受的损失。因此,美国政府提供的资助构成《反补贴条例》规定的财政资助。该项目仅针对农作物产品,而且本项目下合格的受保障商品仅限于有限种类和品种的农作物产品,具有专向性。由于玉米作物在2014-2015营销年内未符合本项目发放补贴的条件,美国政府没有在本项目下对此年度内营销的玉米提供补贴。

  本次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2018年美国政府出台新的农业法案,即《2018年农业提升法案》,在未来5年继续实施价格损失保障项目。根据美国国会的相关研究,在价格损失保障项目下,该法案并未作出实质改变,产品覆盖范围、覆盖的生产者、支付的有效价格、支付率等主要条款没有发生变化,只在基地面积、支付金额等方面作了修订。因此,尽管该法案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但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价格损失保障项目仍然继续有效,玉米也仍属于产品覆盖范围,法律修订不影响或改变干玉米酒糟反补贴原审案件最终裁定的事实认定,美国干玉米酒糟仍然可以从上游玉米补贴中获得利益。

  美国政府答卷称,申请人提出《2018年农业提升法案》并未对价格损失保障项目作出实质性的法定变更,该项目有效期至2023年。同时,美国政府提交了干玉米酒糟原审调查中该项目的答卷作为本次复审的答卷内容。美国政府认为,该项目不具有专向性,重申关于干玉米酒糟原审调查的初步裁定所提出的观点。此外,美国政府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中提出,调查机关再次错误使用玉米价格基准。

  调查机关就美国政府提出的专向性问题和玉米价格基准问题进行了考虑。经审查,在原审中调查机关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充分调查和详细论述,在本次复审调查中,鉴于美国政府仅就此主张重申了原审观点,同时称该项目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此外,其他利害关系方也未提出新的证据和支持,调查机关对美国政府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答卷显示,根据美国农业部披露的数据,2019年(农作物年)价格损失保障项目下的总支出金额为4,947,862,37美元,其中玉米列支1,099,357,194美元,美国农业部暂未披露2020年和2021年的实际支出金额。美国政府答卷仅提交了原审调查期的答卷数据,未提交相关项目数据,没有美国生产商和进口商提交答卷。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自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2018年农业提升法案》更新了项目的有效期,但并未对价格损失保障计划作出实质性的变更,该项目的管理部门、法律依据、基本框架、基本目标、运作模式、资助条件与原审调查结果一致,没有发生实质变化。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项目仍然有效,美国政府仍可通过该项目对玉米提供财政补贴。美国有关利害关系方未提供该项目下的具体获益信息,也未能证明相关玉米生产者及供应商未从该补贴项目中获益。此外,没有美国企业答卷或提供相关信息,调查机关无法从当前答卷信息中获得玉米生产者的具体获益情况。

  综上,根据可获得事实,调查机关认定玉米生产者及供应商仍可从该补贴项目中获益。鉴于玉米是干玉米酒糟的原材料,干玉米酒糟生产企业的玉米供应商可从该补贴项目中获得利益。

  补贴项目三:农业风险保障。

  在反补贴调查原审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美国《2014年农业法》同时设立了价格损失保障计划和农业风险保障计划,有效期为2014年至2018年。农业部农场服务局是本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商品信贷公司在本项目下构成《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中的公共机构。在农业风险保障项目下,美国法律设定了玉米等农作物的县基准收入或农场基准收入,当受保障产品的实际收入低于此基准时,美国政府向包括玉米种植者在内的农业生产者直接提供资金补贴,确保农业生产者的收入水平不低于基准收入水平。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财政资助包括“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金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调查机关在原审中认定,该资金补贴构成《反补贴条例》规定的财政资助。价格损失保障项目仅针对农作物产品,而且本项目下合格的受保障商品仅限于有限种类和品种的农作物产品,项目具有专向性。

  本次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2018年美国政府出台新的农业法案,即《2018年农业提升法案》,在未来5年继续实施农业风险保障项目。根据美国国会的相关研究,在价格损失保障项目下,该法案并未作出实质改变,产品覆盖范围、覆盖的生产者、支付的有效价格、支付率等主要条款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在基地面积、支付金额等方面作了修订。因此,尽管该法案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但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农业风险保障项目仍然继续有效,玉米也仍属于产品覆盖范围,法律修订不影响或改变干玉米酒糟反补贴原审案件最终裁定的事实认定,美国干玉米酒糟仍然可以从上游玉米补贴中获得利益。

  美国政府答卷称,申请人提出的《2018年农业提升法案》并未对农业风险保障项目作出实质性的法定变更,该项目有效期至2023年。同时,美国政府提交了干玉米酒糟原审调查中该项目的答卷作为本次复审的答卷内容。美国政府认为,该项目不具有专向性,重申了干玉米酒糟原审调查初步裁定中提出的观点。

  调查机关就美国政府提出的专向性问题进行了考虑。经审查,在原审中调查机关对专向性问题进行了充分调查和详细论述,在本次复审调查中,鉴于美国政府仅就此主张重申了原审观点,并未提出新的证据支持,同时称该项目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调查机关无法支持美国政府的主张。

  申请人主张,根据美国农业部披露的数据,2019年(农作物年)农业风险保障项目下的总支出金额为1,259,070,288美元,其中玉米列支464,024,485美元,美国农业部暂未披露2020年和2021年的实际支出金额。美国政府答卷中仅提交了原审调查期的信息。没有美国生产商和进口商提交答卷。

  根据调查中掌握的信息,调查机关认为,自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2018年农业提升法案》更新了项目的有效期,但并未对农业风险保障项目作出实质性的变更,价格损失保障计划的管理部门、法律依据、基本框架、基本目标、运作模式、资助条件与原审调查结果一致,没有发生实质变化,鉴于美国政府答卷中的主张仅仅是对原审观点的重申,并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支持,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项目仍然有效,美国政府仍可通过该项目对玉米提供财政补贴。美国有关利害关系方未提供该项目下的具体获益信息,也未能证明相关玉米生产者及供应商未从该补贴项目中获益。此外,没有美国企业答卷或提供相关信息,调查机关无法从当前答卷信息中获得玉米生产者的具体获益情况。

  综上,根据可获得事实,调查机关认定,玉米生产者及供应商仍可从该补贴项目中获益。鉴于玉米是干玉米酒糟的原材料,干玉米酒糟生产企业的玉米供应商可从该补贴项目中获得利益。

  补贴利益传递问题。

  在原审中,调查机关认定,玉米是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直接投入物和主要原材料,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生产全部使用美国本土玉米,美国玉米受到了政府提供的补贴,上游补贴使被调查产品获得了竞争性利益,调查机关选用调查期内美国玉米进口的平均价格作为公开市场上正常贸易过程中可获得的、体现玉米正常商业价值的可比价格。抽样企业采购受补贴玉米的平均价格明显低于基准价格,抽样企业购买受补贴的玉米时获得了竞争利益,玉米生产者获得的补贴传递给了抽样企业。经比较上游补贴利益、抽样企业获得的竞争利益、被调查产品从上游补贴中获得的利益以及抽样企业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调查机关认定,上游原材料补贴针对美国国内的玉米作物,对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制造成本造成了显著影响,使用受补贴玉米生产的被调查产品无论是用于国内销售还是出口,均获得了补贴利益。

  在本次复审调查中,申请人再次主张,鉴于受补贴的玉米是生产干玉米酒糟的直接投入物和主要原材料,干玉米酒糟生产企业在购买玉米时能够获得竞争利益,对干玉米酒糟的生产和制造成本会造成显著影响,进而导致干玉米酒糟可以从上游补贴中获得利益。

  美国政府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中提出,调查机关再次错误使用玉米价格基准及传递分析。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在原审中调查机关对该问题进行了充分调查和详细论述,在本次复审调查中,鉴于美国政府仅就此主张重申了原审观点,同时称该项目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此外,其他利害关系方也未提出新的证据和支持,因此,调查机关对美国政府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审查。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美国干玉米酒糟行业的性质和结构均未发生改变。由于没有美国生产商和进口商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获得生产企业在前述补贴项目下获益情况及具体补贴金额,也无法计算传导到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利益。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因此,调查机关在现有信息基础上认定,美国政府仍在对干玉米酒糟的上游原材料玉米提供财政补贴,干玉米酒糟生产企业仍然能够从上游原材料获得补贴利益,农作物保险项目、价格损失保障、农业风险保障项目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可能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地方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四:伊利诺伊州企业园区税收减免项目。

  在反补贴调查原审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伊利诺伊州政府通过园区税收减免项目向本案抽样调查企业大河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和马奎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园区内公司提供了财政资助,该项目具有专向性且抽样调查企业获得了补贴利益。

  本次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伊利诺伊州企业园区税收减免项目继续有效,补贴政策没有发生变化。

  美国政府答卷称,该项目未发生实质性的法律或监管变化,并预计该项目不会有变化。美国政府重申其在本案原审调查中的观点,即该项目不具有专向性。

  调查机关就美国政府提出的专向性问题进行了考虑。经审查,原审裁定对此已有明确认定,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美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应诉提交答卷,美国政府称该项目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仅就此主张重申了原审观点,并未提出新的证据和支持,因此调查机关对美国政府关于专向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调查机关认为,自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伊利诺伊州政府园区税收减免项目的运作模式、资助条件与原审调查结果一致,没有发生实质变化,也没有终止的迹象。调查机关认定伊利诺伊州政府园区税收减免项目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可能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补贴项目五:印第安纳州乙醇生产税收减免项目。

  在反补贴调查原审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印第安纳州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作为该项目的主管和执行部门,向企业提供本项目下的税收减免,该项目限于位于印第安纳州的乙醇生产者,具有专向性,且该税收减免项目为一次性补贴利益,以10年作为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

  本次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印第安纳州乙醇生产税收减免项目来源于《印第安纳州法典》的授权,在2003年设立,目的是鼓励在印第安纳州建立燃料乙醇生产厂。原审案件抽样调查企业博伊特公司在该项目下获得了一定数额的税收减免,从中获得了利益。申请人主张,虽然印第安纳州乙醇生产税收减免项目已于2015年1月1日取消。但根据反补贴原审案件最终裁定,该项目提供的是一次性补贴,涉及10年期限分摊补贴利益的问题,美国干玉米酒糟生产企业在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仍可能从中获得利益。

  美国政府答卷称,在干玉米酒糟原审调查期间,没有应诉公司获得抵免。该项目于2015年1月1日废止。该项目在最初几年里未作出任何新的奖励,而公司在2014年年底时对原有奖励的申请也越来越少。在项目的最后一个财政年度即2015年,发放了166美元。因此,2014年度美国政府仍然提供了财政资助。

  经审查,美国政府主张的“没有应诉公司获得抵免”与原审调查情况不符,在原审调查中,根据被抽样公司博伊特公司答卷,该公司的一家乙醇工厂在调查期之前9年内使用了该项目的税收减免。同时,博伊特公司在2010年收购位于印第安纳州的乙醇工厂也被授予生产税收减免。因此,原审中调查机关认定,博伊特公司在印第安纳州乙醇生产税收减免项目下获得利益,并在分摊的基础上计算出调查期内博伊特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获得的补贴利益。在本次调查中,没有美国生产商和出口商配合提交答卷。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因此,虽然印第安纳州乙醇生产税收减免项目于2015年1月1日废止,但由于该项目提供的是一次性补贴,按照10年期限分摊补贴利益计算,美国干玉米酒糟生产企业仍可能从中获得利益。根据现有信息,调查机关认定印第安纳州乙醇生产税收减免项目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可能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补贴项目六:爱荷华州高质就业项目。

  在反补贴调查原审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爱荷华州政府通过税收减免的方式向抽样公司提供财政资助,该项目具有专向性并产生利益,构成《反补贴条例》项下的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本次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爱荷华州高质就业项目由《爱荷华州法案》于2005年设立,致力于向州生产企业提供商业税收减免以及项目完工援助,以减少建设、扩建和现代化企业的成本。爱荷华州的燃料乙醇生产企业可以通过高质就业项目享受相关税收减免和直接财政援助。爱荷华州政府通过高质就业项目向原审案件抽样调查企业大河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财政资助,该项目具有专向性且抽样调查企业获得了补贴利益。申请人主张,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爱荷华州高质就业项目继续有效,补贴政策并没有发生变化。爱荷华州的燃料乙醇生产企业也仍可以通过高质就业项目享受相关补贴。

  美国政府答卷称,自原审调查期以来,爱荷华州高质就业项目未发生实质性的法律或监管变化。美国重申其在干玉米酒糟原审调查中提出的问题,即该项目是否具有专向性。

  调查机关就美国政府提出的专向性问题进行了考虑。经审查,在原审中调查机关对专向性问题进行了充分调查和详细论述,并据此作出裁定。在本次复审调查中,鉴于美国政府仅就此主张重申了原审观点,提供原审中已经提交过的答卷,并未提出新的证据和支持,同时称该项目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审案件抽样调查企业大河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也并未配合提交本次调查提供任何新的信息,因此调查机关对美国政府的主张不予支持。

  调查机关认定,自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美国干玉米酒糟生产企业仍可从中获得利益,爱荷华州高质就业项目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可能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补贴项目七:南达科他州乙醇和生物丁醇生产激励项目。

  在反补贴调查原审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南达科他州政府在乙醇和生物丁醇生产激励项目下以拨款的形式向合格的乙醇生产商直接提供拨款,该项目具有专向性。该项目向参与企业提供了补贴利益,抽样答卷企业博伊特公司在该项目下获得了补贴利益。

  本次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 南达科他州乙醇和生物丁醇生产激励项目继续有效,补贴政策并没有发生变化,并将延续至2022年7月1日。南达科他州的燃料乙醇生产企业仍可以通过乙醇和生物丁醇生产激励项目享受相关补贴。

  美国政府答卷称,目前正在废除乙醇生产激励金制度,即南达科他州乙醇和生物丁醇生产激励项目,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此后将不再支付乙醇生产激励金。

  调查机关对上述主张进行了审查。虽然美国政府答卷称该项目将于2022年7月1日终止,但该终止日期不在本次复审调查期间,南达科他州政府在乙醇和生物丁醇生产激励项目在本次复审调查期内仍然有效。

  至于2022年7月1日本项目是否已如期终止或是否有新的同类项目替代,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调查机关认定,自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美国干玉米酒糟生产企业仍从中获得利益,南达科他州政府在乙醇和生物丁醇生产激励项目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可能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低于充分对价提供天然气。

  在反补贴调查原审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美国能源部、联邦能源管理委员等联邦部门以及州监管委员会为美国天然气供应的政府主管机构,本案抽样企业天然气供应商为本项目下受美国政府委托、指示履行政府职能的实体,美国政府委托、指示抽样企业天然气供应商提供的天然气商品和传输服务构成财政资助,美国天然气购买者在数量上是有限的,抽样企业所处行业大比例的购买了天然气,构成《反补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事实上的专向性。因受限于调查程序,缺乏充分的证据材料以确定基准价格调查机关未对抽样企业在该项目下是否获得补贴利益以及补贴利益的具体数额进行认定。

  本次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美国天然气价格仍明显低于正常的国际市场价格,美国政府仍在向干玉米酒糟生产企业低价提供天然气。

  美国政府答卷中主张,该项目在原审中不应列入调查,因此在复审程序中亦应排除对该项目的审查。美国政府重申了在原审中的观点,认为不应将本项目纳入审查。美国政府还主张没有充分证明这些原料存在优惠定价,对该项目是否构成财政资助以及项目的专向性均提出了质疑。

  调查机关对所有利害关系方的主张进行了考虑。在原审中,调查机关已经就财政资助和项目专向性作出了审查认定,在本次调查中,美国政府仅仅重申了原审的观点,并未提出新的主张和证据支持,因此,调查机关对美国政府的主张不予支持。在原审中,调查机关未对抽样企业在本项目下是否获得补贴利益以及补贴利益的具体数额进行认定。本次复审调查由于缺乏充分的证据材料,亦不对此进行认定。

  补贴项目:美国政府低于充分对价提供电力。

  在反补贴调查原审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抽样企业非私营电力供应商构成公共机构,对于抽样企业的私营电力供应商,美国能源部、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以及州(或地方)监管委员会为政府主管机构。本案抽样企业的私营电力供应商为本项目下受美国政府委托、指示履行政府职能的实体。根据抽样企业答卷,美国电力购买者在数量上是有限的,抽样企业所处行业大比例的购买了电力,构成事实上的专向性。受限于调查程序,缺乏充分的证据材料以确定基准价格,调查机关不对抽样企业在该项目下是否获得补贴利益以及补贴利益的具体数额进行认定。

  本次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美国电力价格仍明显低于正常的国际市场价格,美国政府仍在向干玉米酒糟生产企业低价提供电力。

  美国政府答卷中主张,该项目在原审中不应列入调查,因此在复审程序中亦应排除对该项目的审查,并引用“低于充分对价提供天然气”中的论述作为本项目问卷问题的答复。

  调查机关对所有利害关系方的主张进行了考虑。在本次调查中,美国政府对本项目仅仅重申了原审的观点,引述“低于充分对价提供天然气”的回答作为答复,并未提出新的主张和证据支持,因此,调查机关对美国政府的主张不予支持。在原审中,调查机关未对抽样企业在本项目下是否获得补贴利益以及补贴利益的具体数额进行认定。本次复审调查由于缺乏充分的证据材料,亦不对此进行认定。

  补贴项目:关于抽样调查公司获得的其他补贴项目

  (1)农业部农村经济开发贷款项目。

  在反补贴调查原审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农业部农村经济开发贷款项目通过当地的公用事业机构向农村项目提供资金,主管部门为美国农业部,限定了申请资格,该项目下大河资源有限公司获得了补贴利益。

  本次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农村经济开发贷款项目继续有效,补贴政策没有发生变化。

  美国政府答卷中称,本项目未发生实质性的法律或监管变化,重申原审的观点,对项目的专向性提出了质疑。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内容,是调查反补贴措施终止后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机关已经在调查中客观考虑了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鉴于原审被抽样公司未应诉答卷,且美国政府答卷中的主张仅仅是对原审观点的重申,称该项目未发生实质变化,因此,调查机关对美国政府关于专向性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自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美国干玉米酒糟生产企业仍可能从中获得利益,农业部农村经济开发贷款项目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可能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2)爱荷华州产业新增就业培训项目。

  在反补贴调查原审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该项目向在爱荷华州内企业提供无偿资助,主管机构为爱荷华州经济发展署,限定了申请资格,该项目下大河资源有限公司获得了补贴利益。

  本次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自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爱荷华州产业新增就业培训项目继续有效,补贴政策没有发生变化。

  美国政府答卷中称,自原审调查期以来,爱荷华州产业新增就业培训项目未发生实质性的法律或监管变化,对项目的专向性提出了质疑。

  调查机关对所有利害关系方的主张进行了考虑。鉴于原审被抽样公司未应诉答卷,且美国政府答卷中的称该项目未发生实质变化,同时并未就专向性问题提出新的证据支持,因此,调查机关对美国政府关于专向性的主张不予支持。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事实认定,美国干玉米酒糟生产企业仍可从中获得利益,爱荷华州产业新增就业培训项目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可能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3)得梅因县发展协议税收减免项目。

  在反补贴调查原审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该项目向爱荷华州得梅因县企业提供全部或部分减免税款,主管机构为得梅因县议会,限定了申请资格,构成补贴。该项目下大河资源有限公司获得了补贴利益。调查机关根据企业答卷计算了调查期内企业在该项目下的获益金额。

  本次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得梅因县发展协议税收减免项目继续有效,补贴政策没有发生变化。

  美国政府答卷中回答,自原审调查期以来,该发展协议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但是协议将于2025财年到期。

  调查机关对所有利害关系方的主张进行了考虑。鉴于原审被抽样公司未应诉答卷,且美国政府答卷中的称该项目未发生实质变化,美国政府提出的协议将于2025财年到期超出了本次复审调查期,不影响对本项目的认定。因此,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事实认定,在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美国干玉米酒糟生产企业仍可从中获得利益,得梅因县发展协议税收减免项目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可能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4)生物能源项目。

  在反补贴调查原审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该项目向美国的商业性生物能源生产商(包括乙醇和生物柴油生产商)提供赠款,主管机构为美国农业部,由美国农业部农场服务局管理,并由美国农业部的农产品信贷公司提供资金,该项目下大河资源有限公司获得了补贴利益。

  本次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原审案件抽样调查企业大河资源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下获得了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称,本项目未发生实质性的法律或监管变化。但主张本项目仅限于合格的先进生物燃料生产商参与,先进生物燃料是指从可再生生物质中提取出来的燃料,不包括从玉米粒淀粉中提取的乙醇。

  调查机关对所有利害关系方的主张进行了考虑。经审查,美国政府指出本项目限定条件排除了“从玉米粒淀粉中提取的乙醇”的生产商,但原审调查中本案被抽样企业大河资源有限公司已获得了补贴利益,美国政府主张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鉴于复审调查中原审被抽样公司未应诉答卷,且美国政府答卷中的称该项目未发生实质变化,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事实认定,本项目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可能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5)伊利诺伊州税收增额融资项目。

  在反补贴调查原审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税收增额融资项目向企业提供资金补偿,主管机构为伊利诺伊州Galva市政府,该项目限定了申请资格,原审被抽样公司大河资源有限公司获得了补贴利益。

  本次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伊利诺伊州税收增额融资项目继续有效,补贴政策没有发生变化。

  美国政府答卷中称,自原审调查期以来,伊利诺伊州税收增额融资项目未发生实质性的法律或监管变化,对项目的专向性提出了质疑。

  调查机关对所有利害关系方的主张进行了考虑。鉴于原审被抽样公司未应诉答卷,且美国政府答卷中的称该项目未发生实质变化,同时并未就专向性问题提出新的证据支持,因此,调查机关无法支持美国政府关于专向性的主张,自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伊利诺伊州税收增额融资项目的运作模式、资助条件与原审调查结果一致,没有发生实质变化,也没有终止的迹象。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事实认定,伊利诺伊州税收增额融资项目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可能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6)伊利诺伊州农业优先项目。

  在反补贴调查原审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该项目向伊利诺伊州的自然人和农业企业提供资金,用于提高农产品价值或扩大农业企业的发展项目,法律依据为《伊利诺伊州2001年农业优先项目法案》,主管机构为伊利诺伊州农业厅。限定了申请资格,该项目下原审被抽样公司大河资源有限公司获得了补贴利益。

  本次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伊利诺伊州农业优先项目已于2018年8月14日失效。但是,根据原审裁定,该项目提供的是一次性补贴,涉及10年期限分摊补贴利益的问题,美国干玉米酒糟生产企业在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仍可能从中获得利益。

  美国政府答卷中主张,农业优先项目的依据《2001年伊利诺伊州农业优先项目法案》已于2018年8月14日被伊利诺伊州第100-844号公法废除,并指出本项目项下补贴利益一直未分配,但与此主张相矛盾的是,同时称原审被抽样公司大河资源有限公司获得补贴。

  调查机关对所有利害关系方的主张进行了考虑。鉴于原审被抽样公司未应诉答卷,且没有其他美国生产企业和出口商答卷,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可获得事实进行裁定。由于原审被抽样公司获得的是一次性补贴利益,即使该项目已于2018年8月14日项目到期,考虑到10年期限分摊补贴利益的计算,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仍从伊利诺伊州农业优先项目中获益。

  (四)其他项目。

  对于原反补贴调查中不作认定的项目,调查机关在本次复审调查中不作认定。项目如下:

  附加增值生产者资助

  联邦乙醇税收减免

  联邦燃料乙醇小企业税收减免

  出口信贷担保

  国外市场开发

  市场进入

  农场贷款

  阿拉巴马州生物燃油生产企业税收减免

  阿肯色州投资和就业创造激励

  阿肯色州替代燃油发展基金

  科罗拉多州替代燃油基础设施税收减免

  乔治亚州替代燃油生产企业税收减免

  夏威夷乙醇生产企业税收减免

  伊利诺伊州可再生燃油发展

  伊利诺伊州经济发展税收减免

  伊利诺伊州重大商业项目税收减免

  伊利诺伊州小规模企业创造工作岗位税收减免

  爱荷华州替代能源周转性贷款

  爱荷华州增值农产品贷款

  堪萨斯州乙醇生产激励

  肯塔基州乙醇生产税收减免

  肯塔基州农用生物燃料生产资助

  缅因州生物燃油生产税收减免

  马里兰州生物燃油生产激励

  密西西比州生物燃油生产激励

  密苏里州燃料乙醇生产激励

  蒙大拿州乙醇生产激励

  蒙大拿州乙醇生产设施财产税减免

  北卡罗来纳州乙醇生产设备税收减免

  北达科他州生物燃油贷款

  北达科他州乙醇生产激励

  北达科他州新产业公司税收减免

  俄勒冈州替代燃油贷款

  俄勒冈州生物燃油生产资产税减免

  南卡罗来纳州生物燃油生产设备税收减免

  综上,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原审认定的农作物保险、价格损失保障、农业风险保障等3个联邦政府上游补贴项目未发生实质变化,也没有被其他计划替代或终止的迹象,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仍从中获得利益。

  原审认定的伊利诺伊州企业园区税收减免项目、爱荷华州高质就业项目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被调查产品仍可从这些项目中获得利益。印第安纳州乙醇生产税收减免项目虽然于2015年1月1日取消,但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仍可从中获得利益;南达科他州乙醇和生物丁醇生产激励项目于2022年7月1日终止,但在本次复审调查期内仍然有效,被调查产品仍可从项目中获得利益。

  原审中抽样调查公司获得的农业部农村经济开发贷款项目、爱荷华州产业新增就业培训项目、得梅因县发展协议税收减免项目、生物能源项目、伊利诺伊州税收增额融资项目等5个补贴项目,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被调查产品的生产企业仍然可能从这些项目中获得利益。伊利诺伊州农业优先项目于2018年8月14日到期,根据10年期限分摊补贴利益的计算,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仍然从该项目获得利益。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2022年第6号公告中规定,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16年第80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2016年第8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干玉米酒糟是同类产品。

  本次复审调查中,美国谷物协会提出,美国进口的干玉米酒糟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干玉米酒糟在物理特性、下游用途、原材料、生产设备、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两者不是同类产品。

  申请人主张,美国谷物协会是在重复其原审案件观点,即美国干玉米酒糟产品质量好于中国干玉米酒糟产品,并且存在南北市场分割进而限制了二者产品的竞争。对于该问题,申请人在原审案件中已经逐一进行了反驳,并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调查机关也依法进行了调查,并作出最终认定。申请人还主张,与双反措施实施之前相比,双反措施实施期间,无论是被调查产品,还是国产干玉米酒糟产品,二者在基本的物理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且具有相同或相似性,二者产品仍属于同类产品。

  调查机关认为,美国谷物协会关于自美国进口的干玉米酒糟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干玉米酒糟在物理特性、下游用途、原材料、生产设备、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两者不是同类产品的主张与本案原审调查过程中的主张相似,相关主张在原审中已提出,调查机关对相关主张在原审裁定中也已有过认定。本次复审中美国谷物协会未提交新的证据,且本案立案公告中明确规定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未发生改变。因此,调查机关认为美国谷物协会未能证明调查期内本案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干玉米酒糟产品在基本的物理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本次复审中维持原审相关认定结论。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干玉米酒糟是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本案中,十余家国内生产者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问卷答卷显示,提交答卷的企业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在52%-61%之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提交答卷的企业产量已占全国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构成了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国内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国内产业情况。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原反补贴措施,中国国内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一)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调查机关对反补贴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干玉米酒糟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1.表观消费量。

  2017年至2021年上半年,中国国内干玉米酒糟产业表观消费量分别为476.80万吨、558.40万吨、687.65万吨、762.24万吨和322.60万吨。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了17.11%;2019年比2018年增长了23.14%;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10.85%;2021年上半年同比下降了10.81%。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中国干玉米酒糟产品的表观消费量快速上升,2021年上半年出现下降,调查期总体呈上升趋势。

  2.产能。

  2017年至2021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分别为254.90万吨、385.70万吨、459.10万吨、499.70万吨和249.85万吨。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了51.31%;2019年比2018年增长了19.03%;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8.84%;2021年上半年同比持平。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呈上升趋势。

  3.产量。

  2017年至2021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228.02万吨、302.13万吨、385.12万吨、456.60万吨和178.29万吨。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了32.50%;2019年比2018年增长了27.47%;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18.56%;2021年上半年同比下降了20.79%。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快速上升,2021年上半年出现下降,调查期总体呈上升趋势。

  4.销售量。

  2017年至2021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分别为222.05万吨、295.01万吨、389.87万吨、451.74万吨和169.77万吨。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了32.86%;2019年比2018年增长了32.15%;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15.87%;2021年上半年同比下降了23.98%。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量呈上升趋势,2021年上半年出现下降,调查期总体呈上升趋势。

  5.市场份额。

  2017年至2021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为46.59%、53.01%、56.81%、59.47%和53.07%。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了6.42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增长了3.80个百分点,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2.66个百分点,2021年上半年同比下降了8.91个百分点。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呈上升趋势,2021年上半年出现下降,调查期总体呈上升趋势。

  6.销售价格。

  2017年至2021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1547元/吨、1610元/吨、1560元/吨、1748元/吨和2088元/吨。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了4.05%;2019年比2018年下降了3.08%;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12.03%;2021年上半年同比增长了28.44%。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呈波动状态,总体呈上升趋势。

  7.销售收入。

  2017年至2021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34.35亿元、47.49亿元、60.83亿元、78.97亿元和35.45亿元。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了38.24%;2019年比2018年增长了28.09%;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29.81%;2021年上半年同比下降了2.36%。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快速上升,2021年上半年略有下降,调查期总体呈上升趋势。

  8.税前利润。

  2017年至2021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分别为1.21亿元、1.50亿元、1.64亿元、1.95亿元、0.46亿元。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了24.06%;2019年比2018年增长了9.68%;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19.03%;2021年上半年同比下降了41.73%。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呈上升趋势,2021年上半年出现明显下降。

  9.投资收益率。

  2017年至2021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分别为2.91%、2.80%、2.33%、2.28%和0.47%。其中2018年比2017年下降了0.11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下降了0.47个百分点,2020年比2019年下降了0.05个百分点,2021年上半年同比下降了0.50个百分点。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呈下降趋势。

  10.开工率。

  2017年至2021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分别为89%、78%、84%、91%和71%。其中2018年比2017年下降了11.12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增长了5.55个百分点,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7.49个百分点,2021年上半年同比下降了18.73个百分点。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呈波动状态。

  11.就业人数。

  2017年至2021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为2400人、2707人、2797人、2800人和2558人。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了12.97%;2019年比2018年增长了3.33%;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0.14%;2021年上半年同比下降了2.71%。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呈上升趋势,2021年上半年出现下降,调查期总体呈上升趋势。

  12.劳动生产率。

  2017年至2021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为950吨/年/人、1116吨/年/人、1377吨/年/人、1630吨/年/人和 697吨/年/人。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了17.48%;2019年比2018年增长了23.37%;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18.39%;2021年上半年同比下降了18.58%。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快速上升,2021年上半年出现下降,调查期总体呈上升趋势。

  13.人均工资。

  2017年至2021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分别为43594元/年/人、47094元/年/人、49004元/年/人、53986元/年/人和26364元/年/人。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了8.03%;2019年比2018年增长了4.06%;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10.16%;2021年上半年同比下降了0.47%。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均呈上升趋势,2021年上半年出现下降,调查期总体呈上升趋势。

  14.期末库存。

  2017年至2021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10.94万吨、17.31万吨、11.86万吨、14.86万吨、22.19万吨。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了58.34%;2019年比2018年下降了31.52%;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25.29%;2021年上半年同比增长了79.53%。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呈波动状态,调查期末出现明显上升。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7年至2021年上半年,国内生产企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1.45亿元、-1.22亿元、7.35亿元、1.12亿元和0.43亿元。其中2018年与2017年相比,现金净流出量减少了15.99%;2019年与2018年相比,现金净流量由负值转为正值;2020年比2019年净流量减少了84.79%;2021年上半年相比2020年同期,现金净流量由负值转为正值。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呈现巨大波动状态,总体呈增长趋势。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融资能力受到补贴进口产品的影响。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上述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分析,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表明,损害调查期内,受中国国内干玉米酒糟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主要经济指标均呈现总体向好趋势,特别是2017年至2020年,各指标增长趋势尤为明显。相比2017年,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和产量分别增长了96.04%和100.24%,销售量增长了103.44%,在销售价格总体保持上升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增长了129.86%。国内产业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同一时期的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保持了上升趋势,分别增长了16.70%、71.59%和23.84%,也使这一时期的期末库存保持在较低水平,并且维持了较高的开工率和市场份额。

  调查机关也注意到,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单位销售成本增长了14.49%,可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仅增长了12.99%,虽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保持增长,但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却始终处于低位,且呈现连续下降趋势。2021年上半年,随着中国国内干玉米酒糟市场需求出现萎缩,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主要经济指标普遍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产量、销售量同比均出现20%以上的跌幅,市场份额同比损失了8.91个百分点。虽然销售价格因销售成本上升同比上涨了28.44%,但销售收入同比仍下降了2.36%,税前利润同比大幅下降了41.73%,投资收益率同比下降了0.5个百分点,就业人数、人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开工率均不同程度出现下降,期末库存同比大幅增加了79.53%。这些数据表明,2021年上半年后国内产业生产经营恶化趋势明显,产业比较脆弱,盈利能力较低,抗风险能力不高。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实施反补贴措施的情况下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特别是调查期末,仍然容易受到补贴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二)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

  1.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分别为38.97万吨、14.72万吨、13.95万吨、18.16万吨和11.97万吨,2018比2017年下降62.23%,2019年比2018年下降5.19%,2020年比2019年上升30.18%,2021年上半年同比增长 537.99%。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补贴进口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8.17%、2.64%、2.03%、2.38%和3.71%。2018年比2017年下降5.54 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下降0.61个百分点,2020年比2019年上升0.35个百分点,2021年上半年同比增长3.19个百分点。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占中国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99.72%、99.51%、99.23%、99.95%和100.00%,始终保持极高水平。

  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由于实施了反补贴措施,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市场份额总体呈下降趋势,表明美国的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以补贴进口价格向中国大量出口干玉米酒糟的行为在损害调查期内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但2021年上半年,美国对中国出口干玉米酒糟的数量又有所增加,且增幅明显。

  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美国干玉米酒糟产能呈持续增长趋势,分别为3952万吨、4012万吨、4076万吨和4180万吨,累计增长5.77%,2021年上半年产能为2153万吨,同比增长3.01%。2017年至2020年,美国干玉米酒糟闲置产能呈持续增长趋势,分别为71万吨、146万吨、389万吨和966万吨,2021年上半年闲置产能为466万吨。2017年至2021年上半年,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1.80%、3.64%、9.54%、23.11%和21.64%。2017年至2020年,美国干玉米酒糟的市场需求量呈下降趋势,分别为2807万吨、2717万吨、2638万吨和2146万吨,累计下降23.55%,2021年上半年为1155万吨,同比上升12.24%。2017年至2020年,美国干玉米酒糟可供出口的产能呈持续上升趋势,分别为1145万吨、1294万吨、1438万吨、2035万吨,可供出口的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28.97%、32.27%35.28%和48.67%,2021年上半年可供出口的产能为998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为46.35%。

  上述数据显示,美国的干玉米酒糟闲置产能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可供出口的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较高,且呈持续增长趋势,具有较强的扩大出口能力。

  中国市场是全球干玉米酒糟的第二大消费市场,且需求总体呈上升趋势,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损害调查期内,美国是干玉米酒糟全球第一大消费市场,除了美国和中国,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市场消费规模相对较小且分散,中国市场需求远超其他单一市场消费量,随着中国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2020年中国市场消费量已与全球规模排名第三至十三位国家或地区的合计市场消费量基本相当。

  所以,中国市场对美国的干玉米酒糟生产商和出口商具有强大的吸引力。损害调查期内,在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情况下,补贴进口产品仍向中国市场出口,且数量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重始终高居99%以上,可以合理预见,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美国谷物协会提出,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对干玉米酒糟的需求上升,除非海外的价格比北美市场价格更高,否则没有美国厂商没有理由向中国出口干玉米酒糟。

  申请人主张,美国谷物协会仅以“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对干玉米酒糟的需求上升”为由,主张美国厂商不会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这显然是不客观、片面的,也与事实不符。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如果终止双反措施,美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有可能会大量增长。

  调查机关了解到,首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美国的干玉米酒糟闲置产能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可供出口的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较高,且呈持续增长趋势,具有较强的扩大出口能力。中国市场作为全球干玉米酒糟的第二大消费市场,对美国的干玉米酒糟生产商和出口商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其次,美国谷物协会虽主张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对干玉米酒糟的需求出现上升趋势,但除了答卷中的简单文字描述,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相关国家的干玉米酒糟国内市场需求情况,以及该国与美国进行干玉米酒糟产品贸易等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最后,美国谷物协会提交的答卷中,未根据调查问卷答卷要求提供美国出口数据的完整中文翻译,对没有中文翻译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将不会在调查中考虑。因此,调查机关认为,美国与墨西哥和加拿大之间的干玉米酒糟贸易情况,不能否定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存在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2.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2016年第8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价格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压低和抑制作用。

  在本次复审中,申请人主张,在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产品质量、下游用途、销售渠道等无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补贴进口产品可能会通过低价或继续降价的方式来抢回在中国市场的份额,对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价格削减、压低和抑制作用。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 2021年上半年,补贴进口产品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分别为1209元/吨、1674元/吨、1634元/吨、1686元/吨和2202元/吨。其中 2018年比2017年上升38.46%,2019年比2018年下降2.39%,2020年比2019年上升3.18%,2021 年上半年同比上涨28.77%。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呈波动状态,总体呈上升趋势,2020年比2017年上升了39.45%。

  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1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1547元/吨、1610元/吨、1560元/吨、1748元/吨和2088元/吨。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4.05%;2019年比2018年下降3.08%;2020年比2019年增长12.03%;2021年上半年同比增长了28.44%。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呈波动状态,总体呈上升趋势,2020年比2017年上升了12.99%。

  以上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变动趋势一致,均呈现先升略降再上升的趋势,具有一定的联动性。2018年相比2017年,受原审措施开始实施影响,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大幅提升,大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提升幅度。2019年,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均保持相对稳定状态。2020年,在中国国内市场需求仍然趋好的背景下,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提升了12.03%,销售量增长了15.87%,但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却只上升了3.18%,且大幅低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使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大幅增长了30.18%。2021年上半年,受市场因素影响,补贴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均大幅提升,且提升幅度基本一致。

  综上,补贴进口产品与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在中国国内市场上存在相互竞争关系,而且竞争条件基本相同。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未有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将会发生变化,价格因素是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争夺市场份额的主要手段。即使有反补贴措施的实施,美国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向中国市场出口。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补贴进口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很可能进一步加大出口力度,可能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经营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实施反补贴措施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仍然容易受到补贴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可能大量增加,补贴进口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很可能加大出口力度,可能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经营销售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国内产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恶化,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美国谷物协会提出,美国和中国生产的干玉米酒糟在产品成分和生产上具有明显的区别,从而限制了它们在中国市场上的竞争。此外,美国干玉米酒糟与中国干玉米酒糟的竞争不以价格为基础,中国干玉米酒糟的价格是由其他饲料价格决定的。

  申请人主张,美国谷物协会所谓“产品成分和生产上的区别”并不能否定美国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干玉米酒糟属于同类产品的事实,由于基本的物理和化学特性、下游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具有相同或相似性,二者在中国市场上具有基本相同的竞争条件和竞争平台,并且事实上二者之间也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其次,干玉米酒糟和其他饲料不是同类产品,美国谷物协会就整个饲料产业背景下进行价格影响评估没有法律依据。

  调查机关认为,本案在立案公告中明确规定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调查机关在原审裁定中已经明确认定美国生产的干玉米酒糟产品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干玉米酒糟产品是同类产品,二者在基本的物理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没有证据材料表明本案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此,调查机关维持原审终裁结论,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价格是影响产品销售的重要因素。关于中国干玉米酒糟价格与其他饲料价格之间关系的问题,调查机关在原审裁定中已经予以非常明确和详细的认定和分析,在没有证据材料表明原审认定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调查机关维持原审终裁结论,其他饲料产品价格的变化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并不能否定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的影响。

  (三)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附:干玉米酒糟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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