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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3年第131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1日
【实施日期】2023年10月11日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关于“导热液体”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原“苄基甲苯和苯基苯乙烷混合物”商品归类决定(归类决定编号Z2010-0006,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5号发布)同时失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导热液体”商品归类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11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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