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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06-03-03 09:05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可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规则确定:   规则一:定义   本规则中:   (一)“一成员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巴基斯坦)。   (二)“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是指实付或应付给出口人的货物在进口港从运输工具卸下后的价格。它包括货物的成本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保险费和运费。   (三)“海关估价协议”指WTO协议中《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四)“船上交货价格(FOB)”是指实付或应付给出口人的货物在指定出口港装上运输工具后的价格。它包括货物的成本和将货物运至运输工具所需的所有成本。   (五)“材料”包括组成成分、零件、部件、组件及/或已实际上构成另一个货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六)“原产货物”是指根据规则二的规定确定为原产的货物。   (七)“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规定材料已经过税号改变或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或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任何这些标准的规则。   (八)“间接材料”是指用于某一货物的生产、测试和检查,但没有实际性地组成到这一货物中的物品,又或者是一种用于与某一货物的生产有关的厂房维护或设备操作的物品,包括:   1.燃料与能源   2.工具、模具及铸模   3.用于设备及厂房维护的零件和材料;   4.用于生产或设备操作和厂房的润滑剂、润滑油、混合材料及其他材料;   5.手套、眼镜、鞋、衣服、安全装置及用品;   6.用于货物的测试或检查的设备、装置和用品;   7.催化剂和溶剂;及其他任何可被证明用于货物的生产但未构成货物组成部分的货物。   (九)“非原产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中的非任何一成员方原产的材料,以及不明原产地的材料。   (十)“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制造、生产、装配、加工、饲养、种植、繁殖、开采、提取、收获、捕捞、诱捕、采集、收集、狩猎和捕获。   规则二:原产地标准   本《协议》中,从一成员方进口的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原产地要求的产品,应视为原产并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减让:   (一)规则三明确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   (二)符合规则四、五或六规定的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规则三: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下列产品应当视为符合规则二(一)所指的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   (一)在一成员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二)在一成员方出生和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一成员方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四)在一成员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   (五)从一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项以外的矿物或其他天然生成物;   (六)在一成员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成员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七)在一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八)在一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从第(七)项产品中加工和/或制造所得的产品;   (九)在一成员方从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的物品上回收的零件或原材料;   (十)在一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部分原材料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   (十一)在一成员方境内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和   (十二)仅用上述第(一)至(十一)项所列产品在一成员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规则四: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一)规则二(二)中,如原产于一成员方的成分在产品中不少于40%,则该产品应视为该方原产。   (二)计算本地增值成分应适用以下方法:     非原产材料的价格       船上交货价格(FOB)X 100 %< 60%   (三)非原产材料价值应为:   1.材料进口时的成本、运费加保险费价格(CIF);或   2.在进行制造或加工的成员方境内最早确定的为不明原产地材料支付的价格。   规则五:累计原产地规则   除另有规定外,符合规则二原产地要求的产品在一成员方境内用作生产享受《协议》优惠待遇的制成品的原材料,如果最终产品的中国-巴基斯坦累计成分不低于40%的,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制造或加工该制成品的成员方境内。   规则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在一成员方经过充分加工的产品应视为该成员方的原产货物。符合本规则附件所列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应视为在一成员方经过了充分的加工。   规则七:微小加工及处理   下列的加工或处理均视为微小加工及处理,在按照规则二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应不予考虑:   (一)为运输或贮存货物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例如干燥、冷冻、盐水保存、通风、摊开、冷却、置于盐、二氧化硫或其他水溶液中、去除已损害部分等类似处理);   (二)除尘、筛选、分类、分级、匹配(指示组成成套物品),洗涤、涂抹和切割;   (三)改变包装及为发货而进行的拆分、装配;   (四)简单的切割、切片和再包装,或者装瓶、入袋、进箱、固定在硬纸板或木板上,以及其他所有的简单包装操作;   (五)在产品或包装上粘贴标志、标签或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六)简单混合不论是否同种类的产品,而且该混合而得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不得因满足本章规定的条件而获得原产地资格;   (七)简单组装产品的各部件以组成一个完整品;   (八)拆装;   (九)屠宰动物;   (十)仅用水或其他物质稀释,而不改变货物的性质;以及   (十一)上述(一)到(十)项中的两项或多项操作的组合。   规则八:直接运输   下列情况应视为从出口成员方向进口成员方的直接运输:   (一)货物运输未经过中国和巴基斯坦以外的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境内;   (二)货物运输途中经过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成员方之外的一个或多个国家境内,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转换运输工具或作临时储存,如果:   1.可证明过境运输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   2.货物未在这些国家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以及   3.除装卸或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货物在这些国家未经任何其他操作。   规则九:包装   (一)一成员方如对货物及其包装分别计征关税,就可对从另一成员方进口的货物及其包装分别确定原产地。   (二)在上述第(一)项不适用的情况下,包装应与货物视为一个整体,运输或贮藏所需的包装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应与货物一并考虑,而不应将其视为从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外进口。   规则十:附件、备件及工具   如进口成员方将与货物一同报验的附件、备件、工具及指导性或其他介绍说明性材料同货物一并归类和征收关税,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这些附件、备件及工具等应忽略不计。   规则十一:间接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应不考虑在规则一(八)中定义的间接材料的原产地,对在制造过程中未留在货物里或未构成货物一部分的材料的原产地也不予考虑。   规则十二:原产地证书   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申报时应提交由出口成员方指定并已按附件2所列签证操作程序的规定通知《协议》另一成员方的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规则十三:审议及修改   应一成员方要求并经谈判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同意,这些规则必要时可以开放供审议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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