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项目编码 | D18008 |
事项名称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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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业务指导部门 | 商务部 |
审批对象 | 企业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商务主管部门 (省) | 依据类别 | 法律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